井陉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政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县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政府网络在宣传、在线政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网络信息工作以对外宣传、在线政务、为民服务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以用促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政府相关的部门和用户,是指导各部门发展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网络管理
第四条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是政府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全面管理、组织协调、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咨询、政府网运行维护、重大信息更新、版面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政府网和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方案,制定政府网络信息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政府网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护和管理服务;
3、负责政府网所有网络管理设备、交换设备以及网络线路的运行维护;
4、负责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范等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
5、负责政府主页的设计、制作和维护,协助政府各部门二级网页的审定、管理、维护;
6、负责为政府网用户、政府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培训;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部门网络信息工作;
8、会同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对接入政府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政府网的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六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上传于本部门无关和违规信息。
2、负责上传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上传每周本部门开展情况。
4、负责将本部门上网计算机首页全部设为政府信息网,并保证每天流览不少于2次。
5、对网站有义务进行推广。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上传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上传发布。
第八条 上传信息应当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通过各栏目网页上传发布。
第九条 上传信息审查
⒈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⒉网上发布的涉及到本部门网页上的信息,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⒊涉及到全县性工作的上传信息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2、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3、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部门应着重发布与本部门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上传信息的更新
⒈各栏目信息要经常更新;
⒉介绍和概况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协调会,研究政府主页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参加。
第三章 政府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⒈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⒍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⒏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⒐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政府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七条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井陉县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是我县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三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我县必须建设好政府门户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办事、网上互动。
第四条 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负责。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 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负责。
第六条 信息资源必须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第八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
第九条 涉及全县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必须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负责。
第十四条 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五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定期备份制度。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 口令管理制度。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机房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测评制度。网站由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
第十九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主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制度。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和政务公开股定期检查信息采集报送、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