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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农(屠宰)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6-26    
来源: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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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农(屠宰)罚〔2026〕1号

当事人:井陉晨林养殖场(经营者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121************

井陉晨林养殖场(经营者杜**)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16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井陉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场配合检查。经查,养殖场内有屠宰痕迹,场内有一个简易龙门架,在简易房西侧院内有砖块垒砌而成的灶台2个、简易铁皮灶台1个、简易搬运铁支架2个、英润牌绞切两用机1台、简易固定架1个,简易固定架的横梁上挂了5个屠宰用的挂肉钩,地下有陈旧血迹,旁边有3张乱扔的带毛羊皮、废弃冰柜1台,冰柜上有磨刀石1个、磨刀棒1个、刀4把。在集装箱简易房内门口墙上贴有1张微信支付二维码【爱的旋律(**辉)】、简易房内有天仁和牌高速食品切片机1台、刀4把、斧子1把、电子秤2台、肉类切刀2个、冰柜2台,冰柜内有冷冻羊排9.65千克、羊胴体5.3千克、羊肉卷7.42千克、羊头8.21千克、羊蹄2.5千克、羊肉221.19千克、羊下水11.33千克,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年底屠宰销售过羊。执法人员上述屠宰工具、羊产品等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于当日当事人及当事人妻子高俊辉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高俊辉身份证、高俊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采购羊肉的收款收据、采购方营业执照及动物检疫证明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羊排、羊胴体、羊头、羊蹄、羊下水进行价值认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初开始在自家养殖场从事羊屠宰活动,截止查获时共屠宰羊4只,屠宰销售货值金额3792元。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屠宰未销售羊排9.65千克,销售价格是48元/千克;羊胴体5.3千克,销售价格是44元/千克;羊头8.21千克,销售价格是6元/千克;羊蹄2.5千克,销售价格是6元/千克;羊下水11.33千克,销售价格是8元/千克,屠宰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851.3元。查获屠宰工具简易搬运铁支架2个、屠宰用的挂肉钩5个、斧子1把、磨刀石1个、磨刀棒1个、刀8把,羊皮3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涉案屠宰羊货值金额4643.3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7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打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二、《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5页、《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2份、采购羊肉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页、采购方营业执照及动物检疫证明打印件各1页、当事人妻子高俊辉身份证打印件1页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打印件2页,《报价单》3页,证明涉案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羊屠宰活动的事实。

2026年5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屠宰)罚告听〔2026〕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2026年6月23日,本机关经过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施行)第三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施行》十、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序号10“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等行为。法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关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场所,并作出以下处罚意见:

一、没收羊排9.65千克、羊胴体5.3千克、羊头8.21千克、羊蹄2.5千克、羊下水11.33千克、3张羊皮。

二、没收涉案屠宰工具简易搬运铁支架2个、屠宰用的挂肉钩5个、斧子1把、磨刀石1个、磨刀棒1个、刀8把。

三、没收违法所得3792元。

四、罚款6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63792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80005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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