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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粮食局

职 能

  粮食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负责国家特种粮食的储备和管理;负责辖区内军队粮油供应和管理;负责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管理县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粮食(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县域粮食(油)安全,现辖裕丰、昌丰、泰丰、宝丰4个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和饲料公司、第三粮库、第四粮库3个附营企业;军粮供应服务站为局直属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人员6名。
  书 记:梁汉生
  副书记:宋保柱(兼)
  局 长:马玉生
  副局长:宋保柱、郑金元
  粮食局内设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监督检查科和粮食企业资产办公室。

办公室职责: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督查经局务会研究需落实的有关事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档案、考勤、信息、会务、卫生、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青、妇、老干部及精神文明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职称、劳资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奖惩;协助做好信访接待及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科职责

  认真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清欠工作督促;负责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做好内部的财务收支和帐务处理工作;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做好收支清楚、日清月结,存放安全;负责有关会计报表的审核、分析、汇总上报;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工作;受理所属企业的财务开支计划,及时提交有关领导或会议研究审批;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管理。
  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粮食收购、仓储、城供(军供)、基建、技改、计量、物价、代农储备、安全生产、消防。

监督检查科职责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县粮食经营者的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收购资格的审核、核查;负责粮食统计及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策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三)《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四)《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五)《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办证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除应具备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必要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应具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应具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
(二)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用粮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0万公斤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万公斤以上。有效仓容既可以是自有仓容,也可以租赁社会仓容。
(三)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必要的粮食收购检测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规章制度,配备确保储粮安全的防火、防汛、防盗等设施。仓储设施要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
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一寸免冠照片3张;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五)银行金融部门开具的资信证明或个人存款证明;
(六)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行政审批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5日内向申请者做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需在30日前提出申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未提出申请的,许可证过期作废,予以注销。
违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另外,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或高于)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低于(或高于)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电话:0311-82022286

最新动态:

  1. 做好附营企业(三库、四库、饲料公司)的改革准备工作,成立附营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定改革方案,为附营企业顺利改革打好基础。
  2. 搞好小麦托市收购,加强托市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的小麦托市收购政策,对托市收购市场加强监督,严格检查,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防止人为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超标准扣水扣杂,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有关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查处,确保托市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3. 做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核实粮食库存,查帐、卡、物是否相符。二是审核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规范达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井陉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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