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财政局位于井陉县城幸福西街。全局编制61人。其中,行政编制28人,事业编制 33人。局长1名,副局长9名。内设:办公室、预算股、农税股、企业股、会计股、综合股、监察股、采购办、财政集中支付中心9个股室。附设收费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井陉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产权交易市场、国有资产评估所及社团组织会计珠算学会、会计函授站。全县17个乡镇各设一个财政所,业务受县财政局领导。
近年来,井陉县财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县”这一主题,大力增收节支,不断深化改革,有力促进了县域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做大经济财政。全县上下认真落实“重农、强工、活商、扩城”八字方针,牢树“三抓”理念,营造“三谈”氛围,做好“三靠”文章,奏响“客商投资井陉、我们帮您发财”主旋律,呈现了“大项目顶天立地、小项目铺天盖地”的良好发展势头,为财政经济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县财政收入连跨三个亿元台阶,2006年达到4.18亿,四年翻了一番多。今年1-6月份,完成财政收入2.9亿元,占年任务的60.4%,同比增长27.3%,到年底力争突破5亿元大关。
——构建公共财政。一是加大惠农力度。2003年以来,每年为农民发放粮食直补300多万元;2005年,在全市率先提前两年免除了农业税,农民直接受益900多万元;2006年,落实惠农财政资金9000万元。二是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基础上,统筹资金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兴办公益事业、提高干部职工福利和解决民生问题,使全县干部群众真正享受到了公共财政的阳光。
——提升效益财政。完善了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了乡镇增投入、上项目、壮财源的主动性,2006年乡级财政收入总量达到1.6亿元,四年翻了两番;启动了集中支付中心,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推行了综合预算;加强了财政监管力量,完善了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开展了专项资金大检查,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打造和谐财政。积极建设“六型”机关,营造了风正气顺、团结和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财政整体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2006年,井陉县县财政局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档案管理晋升为省一级标准,行风评议在全县18个经济管理部门名列第一,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实绩突出单位。
附:井陉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井陉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在上级授权范围内制定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
2、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制定县对各乡镇的财政体制;审编年度预算,对全县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3、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本建设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进行调控。
4、管理和监督全县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和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制定和组织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各行业的财务制度;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和指导。
5、管理全县基本建设拨款,办理和监督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全县经济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并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县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
6、作为县政府债务代表人,管理和监督县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协助政府做好债券的发行、兑付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工作;制定全县财政投融资政策,编制投融资预算,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县的财政投融资工作;负责制定、修订、解释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7、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研究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工作运行机制;贯彻国家和省市会计工作的各种法规;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8、监督县直和乡(镇)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9、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0、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负责对国有资产和国家股权的出售、转让、核销等处置行为的审批工作。
11、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12、指导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评估机构执行国有资产评估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确认评估结果。
13、承办县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