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广大育龄妇女及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计划生育方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井陉县政府网站(网址:)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场所(县档案馆、县图书馆)领取。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分类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国家、省、市及县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诸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单位 |
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公开程序 |
责任部门 |
详细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 、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 、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 、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1 、主动公开范围。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范围参见《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目录》。
2 、主动公开形式。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网址:
3 、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自信息发布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获取相关计划生育信息。
1 、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冶河西路 38 号;邮政编码: 050300 ;办公时间:早 8 : 30 —下午 6 : 00 ;联系电话: 0311 — 82096243 ;传真号码: 0311 — 82096243 ;电子邮箱: jxjsj@126.com
2 、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 、公开程序。
( 1 )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政府网站下载。
( 2 )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井陉县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牌《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当场提出申请。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来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3 )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日语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后,延长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见下表)
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名称 |
办公时间 |
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电子信箱 |
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冶河西路 38 号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 : 00-
下午 5 : 30 |
0311-
82096243 |
0311-
82096243 |
jxjs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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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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