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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程序
发布时间:2022-05-05    
来源: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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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2.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3.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被请求人。
二、立案
被请求人同意进行调解,并提交意见陈述书就请求人提出的调解事项说明理由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专利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一并进行调解。
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请求后,应当在收到被请求人同意调解的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定1-3名执法人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
专利纠纷案件立案后,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包括现场调解、电话调解、书面调解等方式。
现场调解程序:
1.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间和地点。
2.现场开展陈述与质证。
3.进行口头辩论。
4.进行调解
5.制作调解笔录
四、结案
1.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
2.调解过程中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撤销案件并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他纠纷解决途径。
3.调解专利权属纠纷,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知识产权负责人批准,最多不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