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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23    
来源: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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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及相关目录将适时更新,申请人可以在井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jzjx.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井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件。县应急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局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2.概况信息。包括县应急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分工等。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县应急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4.发展规划。县应急局编制的应急管理工作要点规划;全局年度工作报告。

  5.工作动态。县应急局重要会议、活动报道,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工作的最新动态。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县应急管理局将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jzjx.gov.cn/)、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应急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井陉县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311-82023487

  传真号码:0311-82030081

  通信地址:井陉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井陉县建设南路61号

  邮政编码:050300

  电子邮箱:jxxajjbgs@163.com

  咨询时间: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当面提出申请,由县应急管理局正式记录后办理。县应急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县应急管理局将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