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应急管〔2025〕4号
井陉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各股室队:
井陉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结合本股室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井陉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高质量完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任务,进一步提升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平安井陉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重点任务,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合法合规。二是健全完善执法企业清单,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兼顾小微企业实际,实现“一企一策”精准执法,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开展相关应用培训,督促执法人员通过部“互联网+执法”和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系统开展执法工作,及时填报相关执法信息,提高执法效率。四是健全市县两级执法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分级分类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执法范围,避免出现重复执法或执法盲区,执法检查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实现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执法主体。五是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实现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问题隐患整改率、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区域重点企业、发生过事故以及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企业,兼顾高风险小微企业,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开展重点时段集中执法检查。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暑汛期、国庆等特殊时段,精心组织策划集中执法、“双随机”抽查执法、暗查暗访等执法行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本级工作部署,由局综合一股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专项执法,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对三年内事故发生单位的专项执法,并分别对其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和执法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要求,合理设置检查频度,妥善把握检查力度,着力提升检查精准度,县局有关股室队要加强对乡镇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五是大力推进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效开展,强化“互联网+执法”应用推广,推进现场执法与线上巡查执法的有机结合,认真做好全县执法质量统计报送、执法案例审核上报等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六是积极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在我县开展的各项执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事项。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按照局“三定”方案,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4个内设机构,在册人数12人,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7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全年总法定工作日2976人天,其中其它执法工作日1598人天,非执法工作日888人天,监督检查工作日490人天。详见附件1。
(三)全年计划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需3名执法人员3天计,共需监督检查工作日9人天。2025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490人天,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54家(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日=490人天÷9人天/家≈54家)。非煤矿山、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按照执法人员比例确定各行业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具体检查数量分配如下:
非煤矿山行业2人,按照执法人员比例和企业数量,共需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家(含停产停建生产经营单位)。
工商贸行业3人,按照执法人员比例和企业数量,共需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0家。
危险化学品行业2人,按照执法人员比例和企业数量,共需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家。
(四)经费保障。本年度县财政已安排专项执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三、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内容。非煤矿山、工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分别按照各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附件2~4)和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重点执法检查事项(附件5),负责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要按照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企业安全管理重点事项、重点岗位部位、重点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共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含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安全生产安全费用(含安责险)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服务情况、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频次。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频次。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执法股室队,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执法股室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168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非煤矿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监督检查。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频次。非煤矿山、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执法股室队,通过省建“互联网+安全生产”系统随机抽取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双随机”形式,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行业监管、执法股室队抽取生产经营单位时要“兼顾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的实际”,抽查部分乡镇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抽取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应不低于本行业抽取数量的10%。同时监督检查要按照省、市、县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非煤矿山、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在开展一般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按照井陉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开展部门之间联合执法。
(三)监督检查任务分配。各监管、执法股室队要按照每季度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制定季、月、周监督检查计划。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见附件6~7。
四、其他执法工作安排
综合协调法规股、综合一股等具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股室队,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要求,根据上级安排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监督检查(详见附件5);综合一股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综合监管监督检查;执法大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对事故企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落实执法标准化建设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股室队要根据县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分管行业(领域)年度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编制本股室队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应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互联网+执法”系统。全面落实执法标准化工作,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根据企业实际和行业重点检查事项,确定执法检查内容,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并在开展执法检查7日前将检查事项及相关依据告知企业。检查开始前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检查方案认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检查结束后要将发现的问题向企业通报,听取企业的意见,并指导督促企业按时整改。
(二)围绕重点监督检查事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围绕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安全技术服务事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情况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完善“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严防小施工、小作业引发大事故。
(三)明确执法检查范围,做好案件移交、移送工作。列入县本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原则上由县本级有关股室队进行执法检查并出具相应执法文书;移交处理时,必须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局相关股室队对其移交查办的案件实施跟踪督办,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备案监督。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其它部门通报或移交,构成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工作衔接,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局负有执法职能的股室队要加强对乡镇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强化衔接,坚持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监管执法主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坚决杜绝“一刀切”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五)认真落实监督检查计划,依规做好计划变更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股室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六)严格落实工作纪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坚守法纪红线,严守道德底线,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执法检查时要按照着装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职责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执法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执法任务。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履职的观念和本领。三是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素质和能力提升。引导执法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定期集中组织业务培训,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到重点企业进行观摩研习,选派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拓视野,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执法分析研判、一企一策、包容审慎和全过程服务等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台账、清单,通过执法文书案卷、台账清单、影像照片等资料,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二是落实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求,全面应用应急部执法信息系统,依托现代化监管载体,构建以风险隐患在线监测监控、视频监控等线上设施为主,线下核实、委托核实处置为辅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对县本级办理的案件认真开展法制审核,适时开展行政执法现场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工作走过场、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定期开展全县案卷评查,重点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及适当性,增强执法文书、案卷的规范性。
附件: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全年总法定工作日共计1984人天
2025年全年365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3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8天(365-104-13=248天)。
全局具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4个股室队实际在岗执法人员共计12人,全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总法定工作日为2976人天(12×248=2976人天)。
二、根据近三年平均数据测算,其它执法工作日共计1598人天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200人天(2人×5天×20家=200人天)。
(二)督导、检查、考核480人天(12人×40天=480人天)。
(三)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活动168人天(2人×3天×28家=168人天)。
(四)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90人天(2人×45天=90人天)。
(五)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100人天(2人×5天×10次=100人天)。
(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360人天(2人×2天×90家=360人天)。
(七)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160人天(2人×40天=80人天)。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20人天(12人×10天=120人天)。
三、根据近三年平均数据测算,非执法工作日共计888人天
(一)机关值班360人天(12人×30天=360人天)。
(二)参加学习培训84人天。其中,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培训学习(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省市组织部门培训学习等)12人×2天=24人天;执法业务培训等其他培训12人×5天=60人天。
(三)检查指导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工作240人天(12人×20天=240人天)。
(四)参加党群活动24人天(按照每月2天计算,12人×2天=24人天)。
(五)年休假、病假、事假180人天(12人×15天=180人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490人天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后剩余的工作日:2976人天-1598人天-888人天=490人天。
附件2
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全年计划执法检查非煤矿山企业2家。其中重点执法检查2家,有关中介单位(培训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工程承包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随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时一并进行。
重点企业2家,具体如下:
1.井陉县佳昊建材有限公司
2.河北九洲矿业有限公司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否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缺乏实操性和针对性;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相关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13.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4.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5.是否存在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6.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17.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
18.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19.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
21.是否按照规定制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22.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3.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4.是否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5.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6.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7.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落实停产停建管控措施。
(二)正常生产矿山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出口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矿矿相通等重大安全隐患;
4.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5.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基建矿山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4.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
5.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文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导致应急管理局在行政复议中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问题隐患要依法依规规范执法,建立执法检查工作台账。坚持严管重处,始终保持执法处罚高压态势,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重大疏漏的,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依法依规吊销评价机构的评价资质。对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要结合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抓住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始终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双控”机制建设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
(四)严格执法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公示,主动接受检查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附件3
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按照工贸行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计划监督检查企业30家(其中重点监督检查县属及以上企业 11家,一般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随机抽取检查企业19家)。重点突出对钢铁、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发生过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组织开展全面监督检查。
积极完成市局组织开展的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活动,组织全县开展交叉执法检查,选择典型企业进行示范执法、观摩执法,加强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不断提高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1家:
1.井陉县鸿祥碳素有限公司
2.河北乾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3.井陉县富源石灰厂
4.河北鼎星水泥有限公司
5.河北挂云山酒厂
6.河北治臻建材有限公司
7.石家庄中正碳素有限公司
8.河北鼎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9.河北神力焊材有限公司
10.井陉晟方钙业有限公司
11.石家庄荣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共性部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建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三)机械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四)轻工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五)纺织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六)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七)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三、监督检查工作措施
(一)注重能力提升。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履职本领。
(二)强化基础管理。一是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月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二是提高执法针对性。充分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按行业(领域)明确执法要点,根据企业实际和季节特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做到“一企一策”精准执法,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执法台账建设,通过执法文书、执法台账、影像资料等形式,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和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三)加强指导服务工作。一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强化执法服务意识,推行“告知式”执法,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执法检查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家技术力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开展“说理式”执法,向企业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对符合《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事项免于处罚。二是执法与普法并重,执法的同时积极对企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严格检查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附件4
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2025年危化行业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家,其中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家,一般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15家。
重点企业名单如下:
1.河北长九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2.河北常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井陉微新路加油站
4.井陉县嘉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5.井陉县金亿圆加油站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2.经营许可证延期情况;
3.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选用承包商符合资质情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四)工艺管理情况
1.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情况;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情况;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以及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情况。
(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情况。
(六)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情况;
2.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3.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避免无人监护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情况;
5.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情况;
6.企业按照AQ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情况;
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9.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10.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情况;
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措施
(一)坚持统筹指导。突出以点带面,防控行业重大安全风险,示范指导,推动基层部门规范化、专业化执法。视情抽调市县执法人员跟班学习,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同类企业提供相互学习交流机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坚持问题导向。一是以安全风险大、安全生产条件差、问题突出的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观摩执法。二是针对以往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三)明确执法事项。及时向企业公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提前告知企业,通过执法检查“开卷考试”,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坚持标本兼治。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一对照法规标准规范,剖析问题根源,倒推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查找问题隐患出现的深层次根源;通过全面细致检查,向企业提出提升安全水平的意见建议,向基层提出执法工作建议。
附件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应急救援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检查内容
主要负责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有关培训大纲及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新入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培训大纲及考核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四新”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二、应急救援重点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
(二)应急演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高危行业是否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三)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四)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五)应急救援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
附件6
2025年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行业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 | ||||
重点 检查 企业 |
一般 检查 企业 |
重点 检查 企业 |
一般 检查 企业 |
重点 检查 企业 |
一般 检查 企业 |
重点 检查 企业 |
一般 检查 企业 | ||
危险化学品行业 |
1 |
3 |
1 |
4 |
2 |
5 |
1 |
3 |
20 |
非煤矿山行业 |
2 |
|
1 |
|
2 |
|
1 |
|
6(家次) |
工商贸行业 |
2 |
3 |
3 |
6 |
3 |
6 |
3 |
4 |
30 |
合计 |
5 |
6 |
5 |
10 |
7 |
11 |
5 |
7 |
56(家次) |
备注:重点检查企业22家次(非煤矿山重点检查企业每年分别检查2次、4次),一般检查34家。 |
单位: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