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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5-02-10    
来源: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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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及有关作业场所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