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安字〔2023〕12号
井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井陉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井陉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井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井陉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动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和重点任务末端落实,
根据《井陉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和《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突出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考核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二)突出重点到位。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任务为抓手,重点考核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等内容,规范考核指标,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和工作创先争优考核权重。
(三)突出末端落实。坚持眼睛向下,紧盯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关注基层基础、社会末梢、岗位责任以及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优化考核内容,提高考核精准度。
(四)突出目标牵引。以效果为目标,注重过程考评,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对各责任单位实行统筹考核,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以考促管、以管促干、以干促效。
二、考核对象
根据《井陉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对以下单位和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
(二)县直有关部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供销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总站等21个部门。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乡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安委会(办)及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事故情况占600分,工作情况占400分。其中,工作情况的各项权重为:季度日常考核占160分(每季度40分)、半年专项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各占100分、年度总体评价占40分。
(一)各乡镇政府和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
1.否决项
(1)辖区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发生两起一次伤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为不合格。
(2)辖区内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为不合格。
(3)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到位,被省安委办或省有关部门约谈的,为不合格。
(4)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为不合格。
2.事故情况
(1)辖区职责范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一次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扣除100分;再发生1起,每死亡1人扣120分。
(2)辖区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在社会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除50分。
(3)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扣除100分;非事故地车辆造成事故,经调查认定,车辆所在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死亡3-9人或10人以上事故的,分别扣除100分或200分。
(4)事故直报不及时或处理不得当,造成负面影响的,每起扣20分;未按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规定,迟报、漏报事故的,每起扣50分;发生瞒报事故的,每起扣100分。
3.工作情况
(1)因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党政领导干部包联责任不落实、不到位,被市政府(安委会)约谈或通报的,每次扣除50分;被县政府(安委会)约谈的,每次扣除30分;被市政府主管部门约谈或通报的,每次扣除20分。
(2)不认真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流于形式,辖区职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被举报或公开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分别扣除50分和100分。
(3)辖区内市属及以上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抢险救援的,每发生一次扣除50分。
(4)省市特别规定追加到目标考核的事项及规定时限报送重点工作完成进度列入量化核实范围(每项按20分折算)。
(二)县直有关部门
1.否决项
(1)直接监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发生两起一次伤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为不合格。
(2)直接监管(管理)的行业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为不合格。
(3)行业监管(管理)的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为不合格。
(4)职责范围内发生死亡3-9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为不合格。
(5)因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被省安委办或省有关部门约谈的,为不合格。
2.事故情况
(1)发生死亡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扣除100分。
(2)直接监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一次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扣除100分。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行业指导监督管理责任的,扣除100分。
3.工作情况
(1)因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被市政府(安委会)约谈的,每次扣除50分。
(2)直接监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在社会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除50分。
(3)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直接监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被举报或公开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分别扣除50分和100分。
(4)省市特别规定追加到目标考核的事项及规定时限报送重点工作完成进度列入量化核实范围(每项按20分折算)。
四、考核加分项
对各考核单位的工作考核设“加分项”,最高加分分值为30分,具体由县安委办组织实施。
(一)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创新经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或承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安全工作试点任务并圆满完成,分别加5分、4分、3分;
(二)当年安全生产综合性或单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国或全省排位1-3名的分别加5分、4分。
(三)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相当于该层次表彰,每次分别加5分、4分。
(四)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
(五)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当年未发生事故,加3分。
五、考核方式
(一)安全生产考核本着简化流程、简便有效、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坚持过程考评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县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县安委办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县安委会各被考核单位进行季度打分;半年专项考核由县安委办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年终综合考核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三)半年专项和年终综合考核细则,由县安委办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另行下发。
(四)事故情况由县安委办按照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直接进行考评打分。
六、成绩统计程序
(一)实地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向考核组提交列入考核内容的任务进展和工作完成情况汇报,考核组查阅被考核单位工作落实的记录、文件、台账等有关过程资料,抽查被考核单位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
(二)量化核实。对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时限内发生事故、被举报查处和被约谈通报等情况进行核实计分。
(三)综合衡量。县安委办依据季度日常考核、半年专项考核、年终综合考核、总体评价结果和量化核实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通报。县安委办将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审核,县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七、考核成绩分档
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部门的事故情况、工作情况考核分数之和为基础分,基础分与量化核实分值加减后得出被考核单位总分。出现否决项的不再计分,直接列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一)优秀:900分(含)以上。
(二)良好:899-800分。
(三)合格:799-600分。
(四)不合格:599分以下。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由县政府通报表扬,并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要求予以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县安委办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报送县考核办,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2020年2月14日印发的《井陉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井办字〔2020〕2号)同时废止。
井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