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国家十五条硬措施
|
重点内容
|
具体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
(一)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市县两级党委及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内容。
|
县、乡党委,县委宣传部、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2
|
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
|||
3
|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
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
|
县、乡党委
|
|
4
|
县乡级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
|||
5
|
县委书记每半年、县委书记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调研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
|||
6
|
(三)综合运用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
||
7
|
(四)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
加大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安全生产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
|
||
8
|
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对党委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
|||
9
|
(五)其他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五)其他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
建立党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与“年度任务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
||
10
|
其他党委常委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
11
|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在重要时节、敏感时段带队深入包联地区或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
县、乡党委
|
||
12
|
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
|||
13
|
二、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
(六)定期组织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县乡政府常务会、党组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
|
县、乡政府
|
14
|
(七)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并组织推动落实。
|
||
15
|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
|||
16
|
(八)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查检查。
|
建立政府层面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与“年度任务清单”,并落实台账式管理。
|
||
17
|
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报上一级安委会备案。
|
|||
18
|
(九)主要负责人根据地方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
||
19
|
组织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
|||
20
|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
|||
21
|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
|||
22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例会,对阶段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
|||
23
|
(十)其他领导干部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
|
县级政府由担任党委常委、常务副职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岗双责”。
|
县、乡政府
|
|
24
|
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
|||
25
|
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
|||
26
|
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等工作。
|
|||
27
|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在重要时节、敏感时段带队深入包联地区或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
|||
28
|
(十一)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
|
健全完善各级安委会运行机制,实体化运行。
|
||
29
|
在敏感时期、重要节点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研判,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
|
|||
30
|
主动协调跨区域跨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
|||
31
|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财政支持保障力度,明确新兴业态、领域的行业监管部门。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
|
||
32
|
建立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明确控制和管理目标,逐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签定责任书并实施考核。
|
|||
33
|
将安全生产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
|
|||
34
|
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新兴业态、领域行业监管部门。
|
|||
35
|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
(十三)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根据“三定”方案修订本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
县安委会
成员单位
|
36
|
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
|||
37
|
研究制订本部门年度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
|
|||
38
|
(十四)按照《石家庄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
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中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
||
39
|
与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带队检查并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每半年、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并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
|||
40
|
(十五)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落实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
|
修订完善部门负有安全监管(审批)部门权责清单,厘清监管职责边界,确保监管无盲区。
|
县安委办、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41
|
进一步明确并落实职能交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
42
|
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落实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
|
|||
43
|
(十六)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
|
明确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并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责任。
|
应急管理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局、商务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
|
44
|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于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领域,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45
|
(十七)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纠正。
|
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效果评估。
|
县安委会有关
成员单位
|
|
46
|
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下放事项,及时取消下放,并予以纠正。
|
|||
47
|
(十八)应急管理部门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情况,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
县安委办
应急管理局
|
|
48
|
(十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提出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
|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十四五”规划谋划。
|
县、乡政府,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49
|
支持和鼓励企业申报有利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发展项目。
|
|||
50
|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
(二十)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失职渎职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安全生生产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
县委组织部、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51
|
将安全生产监管纳入督查范围,涉嫌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县督查室、县大督查办、县检察院、县法院等部门
|
||
52
|
(二十一)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
因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
事故调查组,相关机构配合。
|
|
53
|
(二十二)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
造成重大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
||
54
|
(二十三)对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追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县检察院,相关机构配合
|
|
55
|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
(二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二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
56
|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并加以落实。
|
|||
57
|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
|||
58
|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
|||
59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60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61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
|||
62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63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
||
64
|
及时、如实、全面、准确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65
|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
|||
66
|
组织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67
|
(二十五)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企业领导带班、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对搞“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
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履职记录。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
|
68
|
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各乡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安局、各生产营单位
|
||
69
|
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责任的,依法追责。
|
|||
70
|
(二十六)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
|
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71
|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
(二十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大检查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加强督导执法检查,通过安全大检查,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二十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大检查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加强督导执法检查,通过安全大检查,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
制定安全大检查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层层动员和发动宣传,做到全面动员,全员参与,整体联动。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
72
|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危化品、非煤矿山、消防、道路运输、特种设备、旅游、燃气、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油气管道、电力等15个重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
||
73
|
加强安全大检查过程中的督导执法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74
|
通过安全大检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
|||
75
|
加大五一、暑汛期、国庆、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时节敏感时段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查改各类安全隐患。
|
|||
76
|
(二十八)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
|
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前期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固化成果,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
|
77
|
建立健全台账清单,每月动态更新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台账及“一表三清单”。
|
|||
78
|
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半年评估和总结验收。
|
|||
79
|
(二十九)严格落实《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力度。
|
严格落实《井陉县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大对近3年来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巡查督查力度,确保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地落实。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办、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80
|
(三十)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
(三十)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
|
加大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81
|
建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82
|
健全完善台账清单制度,全面摸清重点企业底数、重大危险源个数、风险隐患底数。
|
|||
83
|
(三十一)对重大风险隐患由省、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措施。
|
及时查处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所有问题隐患整改销号。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办、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84
|
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措施。
|
|||
85
|
(三十二)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
|
加强公共安全管控,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设施维护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相关制度。
|
各乡镇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
|
|
86
|
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用火用电管理、安全疏散逃生、消防设施维保、灭火救援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
|
|||
87
|
(三十三)进一步强化民爆行业安全整治。
|
深化民爆生产、销售、爆破企业标准化建设,整治资质过期、生产不达标和储存、运输、爆破、销售不规范等问题。
|
各乡镇政府、县科工局、县公安局
|
|
88
|
(三十四)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
对基层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89
|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
(三十五)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严禁“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
|
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严格安全许可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
|
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
90
|
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审查,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等环节的安全关口,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
91
|
将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将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制度做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
|||
92
|
(三十六)严禁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
严格危化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准入条件,对要件不齐全、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不得降低安全门槛。
|
||
93
|
(三十七)对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部分传统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
严格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传统行业安全监管审批,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
|
||
94
|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
(三十八)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三十八)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
严厉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及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
各乡镇政府、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等部门
|
95
|
严厉打击无许可、无资质或资质超范围施工建设,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施工许可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肢解发包等非法违法行为。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96
|
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与加强市场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相结合,抓好长效机制的建设。
|
|||
97
|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大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
|||
98
|
建立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作用,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企业和人员进行曝光。
|
|||
99
|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和外委施工作业安全制度,加强对外包工程和外委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
|||
100
|
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主办方责任。
|
|||
101
|
(三十九)严格资质管理,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
涉及安全生产的证照发证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等生产经营行为。
|
县行政审批局、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102
|
严格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103
|
(四十)国有企业集团总部要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
|
国有企业集团总部要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
|
各乡镇政府
|
|
104
|
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
|
|||
105
|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
(四十一)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各乡镇政府、县人社局
|
106
|
(四十二)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动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
|
107
|
严控危险岗位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情况。
|
|||
108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劳动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认真做好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
|||
109
|
(四十三)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
|
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企业雇佣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等情况加强执法检查。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110
|
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培训考核不严格、无证上岗等问题的查处,严厉查处违法用工的“黑企业”。
|
|||
111
|
(四十四)地方国企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
国有企业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
|
各乡镇政府
|
|
112
|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
(四十五)精心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
|
组织开展打击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燃气、油气管线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专项行动。
|
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发改局等部门
|
113
|
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实施重点检查。
|
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
||
114
|
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联合执法、专项检查、交叉执法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拉网式集中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115
|
在强化“三个必须”基础上,严格落实“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监管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打非治违工作。
|
|||
116
|
(四十六)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
严厉查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等行为。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117
|
严格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
|||
118
|
对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在媒体、报刊等渠道进行公开曝光,强化教育和震慑作用。
|
|||
119
|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
|||
120
|
(四十七)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
|
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猫鼠一家”腐败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
各乡镇政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单位
|
|
121
|
(四十八)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
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健全完善“打非治违”制度机制,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122
|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
(四十九)坚决杜绝安全生产执法选择性执法,宽松软、走过场问题。
|
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宣贯活动,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和依法执政水平。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123
|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三位一体”执法模式,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124
|
对重大危险源、易发生群死群伤部位、重点检查事项全面开展执法检查。
|
|||
125
|
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
|
|||
126
|
科学制定执法计划,将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执法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
|||
127
|
深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
|||
128
|
严谨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增强监管执法的程序性,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
|||
129
|
严格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有关处罚条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责任落实。
|
|||
130
|
(五十)按照市县两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情况,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情况。
|
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制度并严格落实,通过执法案卷体现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131
|
厘清市县执法权限,确定市县两级各行业领域管辖企业名单,严格按照检查制度执行。
|
|||
132
|
明确各乡镇各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名单以及重点执法事项清单,通过执法案卷体现重点行业及重点检查事项落实情况。
|
|||
133
|
(五十一)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
|
按照举一反三工作要求,在发生典型事故的相关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134
|
对事故及同类企业开展抽查,督促相关企业吸取教训落实安全措施。
|
|||
135
|
(五十二)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
|
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136
|
聘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提高执法检查质量。
|
|||
137
|
严格落实专家费支付管理规定,确保专家经费列支。
|
|||
138
|
对专家执法检查等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
|||
139
|
(五十三)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
|
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制定异地交叉执法的相关方案,完善执法检查案卷。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140
|
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
|||
141
|
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
|
|||
142
|
(五十四)对关停的矿山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
|
完善关停矿山相关执法案卷以及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相关文书。
|
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
|
|
143
|
加强对关停矿山停止供电、专人现场盯守或巡查记录等情况的督导检查。
|
|||
144
|
十二、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
(五十五)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执法任务。
|
按照“三定方案”,建立具有明确组织机构和符合身份要求监管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145
|
加强危化重点县、矿山重点县等危化、矿山专职执法队伍建设。
|
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
||
146
|
(五十六)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要充分考虑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
|
按照分级分类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县乡两级各行业领域管辖企业名单,杜绝执法责任下放行为。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147
|
按照执法改革及相关文件要求,坚决杜绝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和挪用挤占监管执法人员编制的现象。
|
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
||
148
|
(五十七)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
加强执法队伍领导班子配备。
|
各县(市、区)政府、县委组织部、 县应急管理局
|
|
149
|
通过招录充实扩充执法队伍。
|
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
||
150
|
定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加强执法骨干培养。
|
|||
151
|
加强执法装备和执法检查车辆配备。
|
|||
152
|
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坚决避免靠行政处罚返还保障执法经费的现象。
|
各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
||
153
|
十三、重赏、重奖、激励安全隐患举报
|
(五十八)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大力宣传《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154
|
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155
|
(五十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明确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办公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
||
156
|
(六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
|
及时处理举报并认真核查举报信息,对属实的举报及时足额兑现奖励。
|
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
157
|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从严处理。
|
|||
158
|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漏报、迟报行为
|
(六十一)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开展事故直报工作。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159
|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县级消防部门、县级农业等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当向同级应急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信息。
|
各乡镇政府、县交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
160
|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161
|
(六十二)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等。
|
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必要时提级调查。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
162
|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
|
(六十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
各乡镇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163
|
(六十四)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
|
改进监管方式,组织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实行网上“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
||
164
|
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重点实行跟踪指导服务,监督企业按时整改到位。
|
|||
165
|
组织企业集中收看复工复产“开工第一课”。
|
|||
166
|
(六十五)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等。
|
针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做好遇难人员赔偿、家属安抚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