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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政〔2022〕54号—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陉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2 10:31 来源: 【字体: 打印

 
 井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井陉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井陉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井陉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4
 
井陉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石家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函〔2019〕67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函〔2021〕8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县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学校、医院、公益场馆、消防工程等社会事业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类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概算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具体负责县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实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代建中心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充分征求代建中心的意见,并与代建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3日内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的事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代建中心主要职责:
(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概算,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货物等的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
(三)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四)严格执行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井陉县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井政办2021-095),负责项目资金拨付,按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拨付。
(五)组织指导参建单位做好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合同管理、信息档案等工作,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移交等。
第五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办理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条件、用地规划、土地不动产权、工程规划、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严格执行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井陉县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用)的通知》(井政办2021-095),负责项目资金落实、管理,编报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和决算;及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
(三)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一周内出具“设计任务书”;参与基槽、主体及竣工验收,接受项目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四)配合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占地征迁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水、电、路等要素保障,达到“三通一平”开工进场条件。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为县直部门下属机构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项目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且已编列年度财政预算的,招标人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代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八条  代建中心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内容和标准开展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九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代建中心负责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及控制,费用在工程造价咨询费中列支。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决算评审,代建项目依法依规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代建中心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基本预备费可以用于工程量增加及价格调整、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因代建项目建设期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部门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规定时限内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四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向代建中心通报保修期内项目维护情况。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中标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中心、项目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代建中心、项目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项目代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陉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井政〔2020〕11号)文件废止。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4日印发  
政策解读:
《井陉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