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井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四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和17个乡(镇)为成员的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监督指导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协调调度重要事项,对项目相关环节的批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
组建由农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电力、财政等部门专家构成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家组,负责对项目选址、设计及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对项目进行技术、质量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业务指导,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项目前期选址,组织立项、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验收资料的准备,土地变更调查,指标确认、信息报备等工作。
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和实施。
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资金拨付,组织拍卖项目施工过程中产出的矿产品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审计监督,保障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供电公司负责协助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电力设施配套,及时做好项目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移交接管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选址及出具项目设计范围审查意见,对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水利局、林业总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职能全过程参与项目选址及出具项目设计范围审查意见。
各乡(镇)负责配合项目选址;对属地内项目落实分包责任制,组织好项目区地上附着物前期清理,做好项目产出矿产品储存监管,并依法打击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私挖乱采行为;指导村委会做好项目申报及监督,做好涉项目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
第六条 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县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第七条 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二)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部门同意;
(四)县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自然资源厅“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立项信息核实。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要求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局、林业总站、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报送县政府。县政府依据验收报告等批复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县级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项目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核实。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及时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项目信息,报备信息应当与项目档案资料一致,符合系统填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第五章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五条 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的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项目或其他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新增耕地来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基础性资料组织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县级初核意见后,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审查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实。
第六章 补充耕地利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乡镇和村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明确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收到申报后,根据县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财政预算原则不低于4万元/亩。
第三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完成招标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为加大项目推进力度,落实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县财政局按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以每亩5000元标准,作为前期协调、后期管护等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地乡(镇),其中:施工单位进场后,先行拨付每亩1000元(按设计新增耕地面积计算);项目竣工验收入库后,拨付剩余经费(计算方法: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5000元-设计新增耕地面积×1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此前发布的有关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井陉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