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3年全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方式
(一)小学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就读小学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持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等有关材料,到片区所属学校登记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小学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持户籍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等材料到县教育局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名和验证。
(二)初中
小升初结合我县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需跨县(市、区)就读我县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学生的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见附件1),由县教育局查验后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教育局依规调剂外,各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我县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代表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 足龄原则。2023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入住房产且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3.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六年、初中每三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4.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各学校要优化报名程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同时,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信息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简化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落实县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健全县、乡、村、校四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在摸清底数基础上,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少年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少年儿童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于疑似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为县外就读学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建立专门台账。
要充分利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监测平台”,做好学生辍学情况动态监测,及时更新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台帐,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切实做到义务教育有保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要加强宣传教育,落实家长责任,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政府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2. 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调剂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不应全面推行“小班化”教学。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严禁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户籍地无监护人等无谓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各学校要严格审核户籍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等“四证”。坚持程序规范,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2023年入学的随迁子女,其家庭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经商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居住证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纳入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统一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的普通学校、特教学校或由县教育局指定的学校为重度残疾学生实施送教工作;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好教育安置,做到应入尽入。要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流浪乞讨适龄儿童、少年,由救助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3.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华侨子女回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执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实际住址所在县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依据《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前,须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学校一般不得招收国际学生。备案学校名单等情况另行发布。
4.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井陉县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县人才绿卡持有人适龄子女入学和转学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
5.落实军人子女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6.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县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三)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1.科学做好城乡学校规划建设。按“十四五”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
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四)深入推进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将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政策、学校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流程、报名时间节点、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各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县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0311- 82036029,监督举报电话:0311-82022596。
(五)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将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等)和掐尖招生;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竞赛、面谈、筛选简历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诱导或欺骗学生家长;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各类证书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的学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以及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种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民办学校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学校不得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民办学校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签订接受商品房买受人入读学校的合同或合约协议。
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均衡分班系统”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各学校分班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随机派位均衡编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要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反弹,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附件1
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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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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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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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 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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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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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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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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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标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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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监护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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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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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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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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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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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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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意向 |
由 县(市)、区 学校,转入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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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址 |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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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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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县(市)、区 街(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属 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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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监护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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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学校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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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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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栏目严禁空白。
2. 此表一式三份,毕业学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一、7月17日-18日,在县教育局办理小升初跨县(区)转学学生手续。
二、7月19日-20日,各小学完成招生范围内一年级新生报名登记、现场验证和信息采集工作,各初中学校完成片内学生报名登记。
三、7月21日-22日主城区相关小学进行随迁子女报名登记、现场验证和信息采集工作。
四、7月31日前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五、8月15日前解决完成遗留问题。
附件3
井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范围
一、小学阶段
第一小学:招收原招生服务范围的适龄儿童;招收户籍在微水派出所且主城区有已入住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招收主城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北方学校:招收微水村、五里铺的适龄儿童;招收户籍在微水派出所且主城区有已入住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招收主城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微矿路学校:招收化工化纤厂生活区职工子女(孙)和户籍在涧沟、石门新村、椅子村、长岗五街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西山北路学校:招收罗庄村适龄儿童及冶河以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女。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长岗学校:招收长岗村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微新庄学校:招收微新庄、芝麻峪村的适龄儿童;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县城外其他小学招生范围:招收原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
二、初中阶段
实验中学:招收第一小学、北方学校、微新庄学校的在籍毕业生。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主城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陉山中学:招收微矿路学校、北正乡中心小学、上安西小学、头泉学校、西方岭小学、白王庄小学、岩峰学校(不含段庄教学点)、长岗学校、西山北路学校及其教学点在籍毕业生;在不超出省、市规定班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南王庄小学、于家小学、南峪小学、台头小学、地都小学、孙庄育才学校6所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可自愿到陉山中学就读。
皆山中学:招收南关学校、板桥学校、山北学校、霍家庄学校、河东学校、北关学校、高家庄学校、城内学校、于家小学、南峪小学、台头小学、地都小学及其教学点在籍毕业生。
威州中学:招收威州镇中心小学、北固底小学、南平望小学、东头小学、庄子头小学、孙庄育才学校、北防口小学、冶里小学及其教学点(含段庄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
秀林镇中学:招收南秀林小学、北横口小学、吴家庄学校、南张村学校、梅庄小学、南王庄小学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
小作中学:招收小作小学、库隆峰学校、桃林坪学校、小寨学校、辛庄小学、桃王庄小学、南陉学校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
障城中学:招收测鱼镇中心小学、苍岩山镇中心小学、南障城明德小学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
吴家窑中学:招收金柱小学、吴家窑小学、彪村学校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也可招收自愿到该校就读的西方岭小学的在籍毕业生。
良河西学校(初中):招收良河西小学、北良都学校和皇都学校及其教学点的在籍毕业生;也可招收自愿到该校就读的西方岭小学和微新庄学校的在籍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