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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政〔2020〕5号——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9    来源:    责任编辑:井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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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井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井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井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划分方案》(井政〔2016〕26号废止。
 
 
井陉县人民政府
20202月25
 
井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提高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发展,控制环境敏感区域畜禽养殖业污染,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按照石家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进行调整。
一、总体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禽畜养殖业协调发展。
二、禁养区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8月20日修正);
(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南寺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复函》(办字〔2011〕27号);
(九)《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1、井陉县县域内石家庄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
2、井陉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3、河北井陉南寺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及苍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所。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
五、禁养区要求
1、井陉县县域内石家庄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其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工作要求
(一)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县城一律禁止畜禽养殖。
(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要就地流转或与种植户签订种养结合合同、采取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措施,消纳畜禽养殖粪便,同时须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县发改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核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规模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指导督促所辖村庄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管、自治。
(五)对畜禽禁养区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将适时作出规划调整。新方案出台之日起,旧方案自行废止。同时,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本方案相应调整我县畜牧业规划。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做好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做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及时掌握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的资源化利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联合执法
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要依法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供电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与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知法、懂法、守法;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等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并积极进行合理化养殖,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