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县城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
井发改〔2021〕58 号
井陉县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现行热价的报告》收悉,鉴于供热企业连年亏损的实际情况,我局通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社会稳定评估等法定程序,报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同意调整县城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每采暖期由17元/㎡调整为20元/㎡(单元式住宅收费面积按建筑面积扣减10%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扣减15%计算,非单元式住宅含平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每采暖期由24元/㎡调整为29元/㎡(按建筑面积收取)。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困难群体继续采取优惠或补贴政策。根据《井陉县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井政[2013]69号文)要求,供热单位对提出书面申请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少)及因天灾人祸骤贫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报县政府审核,给予适当补助。
四、供热价格调整后,你公司要做好收费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搞好内部挖潜和企业消化,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供热质量,确保冬季正常供热。
五、此批复自2021-2022年采暖期起开始执行。
井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