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烟处[2024]第006号
当事人:***,*,**岁,汉族,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住)址:******************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6日18时42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位于*******向当事人***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0052012、03010452009),表明身份后,对其摊位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散支卷烟肆拾柒条、烟丝叁点贰公斤,共计贰种烟草专卖品条,涉案金额6970.15元(大写:陆仟玖佰柒拾元壹角伍分)。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