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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农(兽药)罚〔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8-07    
来源: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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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农(兽药)罚20235

 

当事人:***********(经营者:赵锁方)         经营者:赵锁方男、**群众、汉族、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现住所:石家庄市****村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19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井陉县**镇**村**********执法检查,其经营者赵锁方在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检查发现:哈尔滨摩天农科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黏菌素注射液”4盒,10支/盒,生产批号20210104,生产日期20210104,有效期至20230103。执法人员使用全国农业执法通手机APP现场查询,查询结果与该兽药标签内容相符。该兽药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兽药的采购票据和销售记录并依法复印取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资质证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现场笔录并对涉案的4盒兽药依法采取扣押措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涉案兽药已超过有效期,为劣兽药。执法人员请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20日批准立案2023年720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查明: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10盒×15元/袋=150元;有效期到2023年1月3日,过期之后你一共销售了6盒,违法所得是90元(过期之后你于2023年2月5日销售了2盒,2023年2月22日销售了2盒,2023年3月17日销售了2盒,每盒销售价是15元,到被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还剩下4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                      

202371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1、《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身份。

2023719日摄于***********3张照片、当日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财物清单》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202372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事实。

2023719日当事人提供的采购票据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0元。

2023719执法人员使用全国农业执法通手机APP现场查询截图1张,证明涉案兽药已超过有效期,其他内容经审查符合要求。

2023年7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兽药)告〔 2023 〕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序号4“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较轻;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硫酸菌素注射液”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三、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50元)2.5倍罚款,     

  375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46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井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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