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井陉县社会保险中心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劳动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