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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责任编辑: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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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井陉县社会保险中心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劳动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