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落实2026年修订的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有关股室:
为认真落实2026年省农业农村厅修订的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我局将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根据我县实际针对裁量基准范围内不同货值对应的罚款数额倍数进行了细化量化(详见附表),请各有关股室、单位认真落实。
附: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细化表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