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支持IPV6
无障碍 适老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示  > 微水镇
井陉县微水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21    
来源:    
责任编辑:微水镇
【字体: 】    打印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井陉县微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承办机构
井陉县微水镇人民政府。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取证据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救济渠道: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监督举报和投诉
1.监督投诉电话:82022289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七、办公地址
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南路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