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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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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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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老有所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农民身份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农机站(农机管理站、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兽医站工作过的农村原拖拉机驾驶员和农机管理修理人员(以下简称农机员)、农民技术员(以下简称农技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以下简称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范围
统一要求所称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是指户籍仍在我县的、曾经受聘在原乡镇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2005年12月31日前。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止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
二、执行时间
生活补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补助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农技员、农机员、基层兽医人员,按原有的标准执行。
四、身份和工龄认定办法
坚持以乡镇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各乡镇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纪检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
(一)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和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记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二)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我县成立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林畜牧局。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和初审工作。各乡镇政府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要报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个人申请与材料申报。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本人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交认定所需要的原始物证资料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个人申请、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按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格式要求填报。有关部门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要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查证相关资料提供方便。凡组织出具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出处、复印单位、复印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编号。证明需按统一格式开具,分别加盖村委会、乡镇政府或乡镇派出所公章。
各乡镇认定机构要为每位申请人建立统一的个人档案。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提交的各种材料、表格、证明及调查结论等相关材料要入档保存。
(三)初审认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认定原则。乡镇认定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定。
(四)认定结果的公示。乡镇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要在乡、村二个层面进行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对群众提出问题的复查结果要再次在相关层次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五)上报审批。乡镇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初审认定通过后,按照申报认定的材料顺序装档,一人一档,以乡镇为单位,报送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农林畜牧局的农业科和畜牧科)。个人申请书和汇总表需同时上报电子版。
(六)县认定机构审核。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按规定要求认定的材料退回乡镇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县审核结果在县、乡镇、村三个层面进行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对群众提出问题的复查结果再次在相关层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后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核定汇总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七).县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县、乡两级负责做好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乡镇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
各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乡镇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全县情况上报市、省相关部门备案。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助由县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六、资金来源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待遇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乡镇政府要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领导、明确专人、明确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时间节点。各乡镇政府按照县实施方案,3月底前完成三员身份核定工作,并报送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三)做好政策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不同形式的引导,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正确理解政策,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四)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要充分发挥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参与与监督作用。对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