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井陉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并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