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决定内容为:征缴你公司超占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价款925.03万元及地上罚没建筑物价款701.76万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超占土地用地手续,并缴纳上述款项;若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因你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也未能提供真实办公地址且邮寄送达退件,导致无法送达《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决定书,办理超占土地手续及缴纳上述款项,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决定内容,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