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必须是领取失业金的下岗失业职工),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财政直管县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缴费的2/3。我县61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97595.32元。
公示期:2024年12月4日至12月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反馈。
监督电话:0311-82022201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