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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场所设置规范
发布时间:2021-11-08    
来源:    
责任编辑:辛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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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满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需要,规范行政执法场所设置,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场所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结合履行执法职责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固定办公场所,严禁超标。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均办公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平方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均办公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平方米。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场所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登记、日常执勤、执法指挥调度、询问、听证、物证保管、档案保管、执法车辆停放等工作需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场所应当配置开展业务需要的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打印)机、文件柜等办公、通讯设备及宽带网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信息登记、询问、听证场所(可合并使用),应当配备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系统,供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审理案件及接待群众来人来访等使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接待群众投诉举报的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秩序管理,做到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执法装备状态良好,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办公场所的单位门头、条牌、门牌等设置应当美观大方、便于识别。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其他机构在同一场所办公的,条牌、门牌的材质、式样、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