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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县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9 17:52 来源: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井政办〔202030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井陉县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井陉县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井陉县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防治县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物料运输、物料堆放、园林绿化、道路养护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县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实现空气质量和县域环境明显改善。
二、工作措施
(一)县城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
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2、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3、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4、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5、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6、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7、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8、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9、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0、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要求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
(二)县城建成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
1、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2、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3、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4、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5、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县城建成区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防治
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应符合本意见第(一)条有关措施;
2、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3、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4、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5、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加强县城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扬尘防治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有关措施;
2、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措施;
3、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4、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5、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6、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五)园林绿化作业和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防治
1、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
2、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3、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4、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5、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还应当符合本意见第(一)条有关措施。
(六)县城建成区外公路建设施工扬尘防治
1、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2、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3、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4、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5、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意见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7、水利工程施工参照本措施执行。
(七)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扬尘防治
1、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2、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3、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4、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5、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6、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八)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防治
1、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符合本意见第(七)条有关措施;
2、应当符合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储存煤粉、粉煤灰、铁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或者粒状物料的,应当采取入棚、入仓的方式封闭储存。鼓励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储存块状物料。
(九)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扬尘防治
1、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
2、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3、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防尘措施;
4、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
5、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落实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6、矿产资源加工应当采用防尘、除尘措施;
7、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作业区应当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8、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城镇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1、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2、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单,明确裸露地面的斑块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防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绿化责任制,防治扬尘污染;
4、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留茬免耕等措施,减少裸露农田。
(十一)建成区内道路扬尘防治
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及时清扫养护,保持路面整洁干净,达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
城市道路应当采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进行低尘作业。清扫产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业产生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十二)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
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配合人工清扫,做到清扫作业无扬尘,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路面严重破损的,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及时进行修复。
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十三)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扬尘防治
1、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
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3、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4、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5、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6、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7、途经、停靠我县的货运车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扬散。
(十四)防尘网和遮盖设置标准
 1、按照本意见需要使用防尘网遮盖的,防尘网的密度应当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风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2、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3、在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施工或者堆放物料的,应当采用入棚、入仓、硬化、绿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必须使用防尘网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并及时清理闲置、废弃的防尘网。
三、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分局:对县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住建局: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其为主体负责建设的市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园林绿化作业和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裸露地面、无主土堆、建成区内道路清扫养护、建成区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县城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局: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外公路建设施工、施工后边坡土地、便道、建成区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和县域内主要国省干道清扫、建成区外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局:负责配合交通、城管部门对道路交通运输及建成区运输、道路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理工程等活动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及所辖河道内各类建设工程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工信局:负责对所辖企业工业料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乡村道路运输、各类裸露场地、料堆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县城建成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环卫、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由相应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制定实施工作方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求所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强化联合防控运行机制。成立由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各乡镇组成的联防联控运行机制,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并将扬尘污染相关信息纳入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提高监管效能。
(三)强化应急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要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四)落实法律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单位,按《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对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执法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
(五)强化督办考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好履行扬尘污染监管责任,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严肃追责。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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