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支持IPV6
无障碍 适老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 司法局
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    
责任编辑: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井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井政行复字【20212
 
申请人:齐某某男,19**年汉族住县食品厂宿舍                        
被申请人: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职务:大队长  
住所:井陉县微矿路 99号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130121160505820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在井陉医药公司楼下停车被交通技术监控拍下了违章停车。申请人停车的位置是画有停车位线的,虽然不是很清楚但是明显能看到,这里这样的停车位到处都是。附近也没有取消这样停车位的提示,希望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01211605058204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2021年2月25日8时44分,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建设路实施违反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证据照片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法律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0项作出。三、维持理由:被申请人调取相关证据照片,证实该车违章照片上显示该车于2021年2月25日8时44分19秒违停于县城建设路规划局,直至2021年2月25日8时50分35秒还未驶离,违法照片共计三张,且违法照片上显示该车停放于非机动车停车位内,不在机动车停车位内。被申请人在建设路规划局路段施划有停车位在建设路5927路口处设有建设路全路段禁止停车标志;在建设路3514东口处设有建设路全路段禁止停车标志。
综上所述,申请人实施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处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5日8时44分19秒至2021年2月25日8时50分35秒冀A*****小型普通客车停泊在建设路规划局路段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建设路规划局路段中划有机动车停车泊位。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照片为证。另查明,在建设路5927路口处、建设路3514东口处均设有全路段禁止停车标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禁止临时停车,禁止在人行道上除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停放机动车。如机动车停车泊位发生变化,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现依法施划的为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的规定对申请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0121160505820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