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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农(农安)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9-22    
来源: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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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农(农安)罚〔20262

当事人:张**、男、68岁、汉族、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130121************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810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进行核查的通知,石家庄市畜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井陉县**村张**养鸡场2026年5月20日监督抽检的鸡蛋样品经检测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规定。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处理。2026813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2026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追回通知书2026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记录。当事人在询问当日写了追回情况说明,鸡蛋已经全部销售到终端消费者手中鸡蛋消费后无法回收,这批鸡蛋无法实施追回执法人员在2026年8月26日进行了询价。

经查:2026810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进行核查的通知,石家庄市畜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井陉县**村张**养鸡场2026年5月20日监督抽检的鸡蛋样品经检测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规定。案鸡蛋重150千克(300斤)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构成了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事实销售单价为8.4元/千克,涉案鸡蛋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为1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6810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进行核查的通知石家庄市畜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检测中心2026年8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LCJ20260854、CLCJ20260855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2026年8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三、2026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鸡蛋重150千克(300斤)货值金额是1260元的事实;

  • 动物性产品抽样单1份证明抽检的是当事人的鸡蛋;
  • 20268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养鸡场内没有兽药和添加剂。
  • 询价证明三份,证明涉案鸡蛋的单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1650-2019,证明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包括甲硝唑。

2026年9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农安)罚告听〔2026〕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施行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260元,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7违法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等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施行第七十一条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按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二、罚款6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8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80005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2026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