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农(农安)罚〔2026〕1号
当事人:岳**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
身份证件号码:130121************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鹌鹑蛋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8月6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结果异常线索移送函: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河北北国奥德莱斯商城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五香鹌鹑蛋报告显示恩诺沙星超过标准限值,该鹌鹑蛋是从井陉县**村岳**购进的。2026年8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2026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鹌鹑蛋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销售产品票据记录。当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追回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在鹌鹑产蛋后使用含有恩诺沙星成分的兽药,通过饮水方式,连用4天,一天一次,用于预防鹌鹑肠胃炎和抗病毒。于2026年6月18日销售给河北北国奥德莱斯商城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鹌鹑蛋150千克,销售价格是12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800元。上述鹌鹑蛋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NO:JSP2026CJ21906F),报告显示:“恩诺沙星实测值为583.9μg/kg,超过标准限值≤10μg/kg”。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6年8月6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结果异常线索移送函》复印件11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2026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2026年8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提取单》1份、《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追回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鹌鹑蛋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鹌鹑蛋的事实。
2026年8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农安)罚告〔2026〕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鹌鹑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十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7“违法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等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按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鹌鹑蛋,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意见: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2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8-0005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