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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农(动监)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5-29    
来源: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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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农(动监)罚〔20265

当事人:**、男61 岁、群众、汉族、手机号码139********

身份证件号码:130121************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杨**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涉嫌犯罪,2024923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送至井陉县公安局。2024924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杨**购买生猪的养殖户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杨**承认202299-2024910在井陉县**镇**村养殖户王**那里购买过生猪1次,未申报检疫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了**的手机号、微信号、微信转账交易凭证截图。执法人员通过杨**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了当事人,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和杨**提供的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处理。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202299-2024910日销售给杨**生猪1次,未申报检疫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了微信二维码收款交易截图,和杨**提供的一致,执法人员对询问全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记录,并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2023年8月11日销售给杨**生猪1次,未申报检疫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涉案生猪的货值金额为23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年9月20日杨**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提取单》1页、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4页和2024年9月24日杨**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三、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8月11日销售给杨**生猪的微信二维码收款交易截图,证明当事人涉案生猪的货值金额为2337元的事实;

四、2026年4月2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事实。

2026年5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动监)罚告〔2026〕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涉案生猪的货值金额是2337元,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一百条第一款;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点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2337元0.1倍的罚款,共计233.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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