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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农(动监)不罚〔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4-22    
来源: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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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农(动监罚〔20264

当事人:高**、男、59岁、群众、汉族、手机号码

132********

身份证件号码:130121************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2026年3月24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井陉县**镇**村高**养殖户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当事人饲养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养殖户有4栋鸡舍,其中2栋是空鸡舍,一栋饲养450日龄蛋鸡5000只,另一栋饲养270日龄蛋鸡9000只。在鸡舍旁边有一狗笼,饲养黑狗1只,狗笼内有1只死鸡。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处理,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取证,当场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收集病死畜禽工作人员按规定拉走了该只死鸡。2026326日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63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202641日对收集病死畜禽工作人员郝升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郝升华的身份证打印件。

经查:2026324日当事人饲养的1只蛋鸡吊死在鸡笼内,当事人曾在2026320日给收集病死畜禽工作人员打电话咨询死鸡怎么收集,收集人员告诉当事人如果一两只死鸡暂存放到冰柜内。当事人的冰柜坏了正在修理中,就把这只死鸡就扔到狗笼喂狗了。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收集病死畜禽工作人员按规定拉走了该只死鸡并于2026325日移交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632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202632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632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三、收集病死畜禽工作人员提交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点移交单复印件1份,病死畜禽收集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死鸡已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2026年4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动监)罚告〔2026〕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之规定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十、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7“违法行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等的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九十八条第二至七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三十三条。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的。裁量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

2.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2026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