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农(动监)不罚〔2026〕3号
当事人:高**、男、66岁、群众、汉族、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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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130121**********
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
2026年3月24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井陉县秀**镇**村高**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当事人饲养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鸡场有5栋鸡舍,其中一栋饲养550日龄1200只蛋鸡,一栋饲养350日龄1200只蛋鸡,一栋饲养300日龄1200只蛋鸡,一栋饲养400日龄1200只蛋鸡,一栋是空舍。执法人员在该鸡场门口粪污存放处发现被弃置的死鸡2只。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处理,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取证,当场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检查当天,病死畜禽收集企业的收集人员按规定拉走了这2只死鸡,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3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
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养殖场门口鸡粪存放处发现被丢弃的2只死鸡。当事人承认是他丢弃的,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完后立即联系病死畜禽收集企业的收集人员将该2只死鸡收集走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2026年3月2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6年3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按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三、2026年3月24日,病死畜禽收集企业的收集人员提供收集病死畜禽照片打印件1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登记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点移交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鸡已经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2026年4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动监)罚告〔2026〕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之规定,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十、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7“违法行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等的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九十八条第二至七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三十三条。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的。裁量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版);
2.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