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农(饲添)罚〔2026〕1号
当事人:李**、男、61岁、群众、汉族、手机号码
151********。
身份证件号码:130121**********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
2026年3月21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井陉县威州镇**村李**养鸡户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后对该养鸡户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养鸡户有4栋鸡舍,其中2栋是空鸡舍,一栋饲养180日龄蛋鸡1250只,另一栋饲养400日龄蛋鸡500只。执法人员在其饲养场地发现河北发尔威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甘草粉“瑞多”100g/袋1袋(空袋,已使用完),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20241106,保质期20261105,当事人承认他给雏鸡使用过该饲料添加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使用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处理,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取证,当场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
经查:当事人在去年11月份购买了2袋上述饲料添加剂并给180日龄这批鸡在去年11月份50日龄时使用,2袋已使用完毕。上述产品无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按当事人使用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处理。涉案产品数量2袋(100g/袋)货值金额为30元。当事人不知道销售者的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2026年3月21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6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饲养蛋鸡并使用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的事实。
2026年4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饲添)罚告〔2026〕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八、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饲料部分)序号15“违法行为: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等行为。法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有以上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