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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农(动监)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4-14    
来源: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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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农(动监)罚〔20262

当事人:井陉县永福养猪场(经营者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1MA0B6A06H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121**********

井陉县永福养猪场(经营者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2025917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井农涉刑移送20251)中梁**购买8头生猪的来源证明,梁**承认于2025914日在****村许**猪场购买了8头生猪用于屠宰,许**销售8头生猪未申报检疫。2026318日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2026319日执法人员对梁**购买生猪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梁**提供了收购生猪的微信扫二维码付款截图。2026325日执法人员对许**销售生猪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许**提供了销售生猪的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        经查,当事人于2025914日销售给梁**8头生猪,每头生猪平均重量155千克,8头生猪共计重量1240千克,销售价格是13.6/千克,上述8头生猪未申报检疫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涉案生猪的货值金额为168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5917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井农涉刑移送20251号)复印件12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202632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三、2026319日对梁**进行调查询问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提取单》1份、2026325日对许**进行调查询问的《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涉案生猪的货值金额、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

2026年4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动监)罚告听〔2026〕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货值金额是16864元,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十、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版)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量幅度较重。适用条件:12个月内两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或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6864元)0.3倍的罚款,共计5059.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2026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