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农(种子)罚〔2025〕1号
当事人:井陉许江蔬菜种子店(经营者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1MA0FGYYK0J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井陉县种子管理站向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了涉嫌农业领域违法线索移交单。2025年4月29日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移交单上提供的信息到井陉县**镇**村井陉许江蔬菜种子店监督检查,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后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在货架上发现宜兴市金穗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海青”(青梗菜),检质日期2025年1月,共有14袋,植物检疫证号:3202822023001047,当事人提供了“上海青”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海青”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资质证照。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执法全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记录,当事人较配合。202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5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种子,标签内容上检测日期是2025年1月,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2025年2月21日购进了50袋“上海青”,采购价格为0.4元/袋,采购金额共20元。到2025年4月29日销售了36袋,销售单价为1元/袋,销售金额为36元。综上涉案种子的货值金额为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一、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1页和身份证证据提取单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二、2025年4月29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页、进货凭证证据提取单1页、进货记录复印件1页、销售记录复印件2页、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5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及涉案种子货值金额为50元的事实。
三、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使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截图证据提取单1页,证明涉案种子产品经审查符合要求。
2025年5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种子)罚告听〔2025〕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货值金额为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种子部分)序号10“违法行为: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等行为;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裁量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二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