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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农(动监)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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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农(动监)罚〔20243

当事人:郝**、男、58岁、群众、汉族、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731日井陉县威州动物防疫站提供案件线索,称井陉县**镇***村郝**卖牛未申报检疫,井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在85日到井陉县**镇***村郝**养牛户调查情况,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后对当事人饲养牛的圈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牛圈里已没有牛,圈舍地面上撒了生石灰,未发现兽药。当事人承认卖了3头牛,未申报检疫。执法人员对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取证。执法人员请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5日批准立案并于当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印件。当事人在2024年6月21日卖给井陉县**镇**村杨**1头牛,卖了300元(微信转账截图执法人员已提取),未申报检疫;在2024年7月15日卖了2头牛,卖了10500元(微信转账截图执法人员已提取),未申报检疫,当事人不知道买方是谁,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当事人微信转账支付交易明细,未能查询到买牛人真实身份信息。8月13日对购买人杨**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杨**的身份证复印件,杨**承认购买了**镇**村郝**1头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8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813日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购买人的身份。

证据二:202485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1页、微信转账凭证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卖牛的货值金额为10800元的事实。

证据三:20248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813日对购买人杨**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

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井农(动监)罚告〔2024〕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货值10800元,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修订)》(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较重;12个月内两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或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处罚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08000.3倍的罚款,共计32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井陉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202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