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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04    
来源:    
责任编辑: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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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权力事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批准(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批准)。
(二)类型:行政许可。
(三)法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实施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人(或单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地点、面积、时间及用途等)(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受理—现场勘验—审核—办结。
(七)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九)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14:30-17:30;其它:工作日上午8:00:-12:00、13:30-17:30。
(十)办公信息:办公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办公电话:82023575。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二、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监管与处罚主体均为我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办事指南
1、处罚范围:违反城市市政、市容、供热、燃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
2、类型: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4、运行流程:
(1)简易程序:发现违法线索-填写行政处罚,当场交付(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或当事人缴纳罚款-结案;
(2)普通程序: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送达-执行-结案;
(3)听证程序: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举行听证-形成听证笔录。
5、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承办机构及地址:承办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7、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8、办理时限:
(1)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 7 个工作日;
(3)举行听证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4)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5)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3 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9、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法院。
10、处罚结果:在井陉县人民政府官网或确定网站公示。
(二)仅处罚主体为我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办事指南
1、处罚范围: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生态环保、交通安全、市场监督等领域法律法规案件。
2、类型: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4、运行流程:
(1)简易程序:移交-复核-填写行政处罚,当场交付(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或当事人缴纳罚款-结案;
(2)普通程序:移交-复核-交由承办机构-立案-调查-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送达-执行-结案;
(3)听证程序: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举行听证-形成听证笔录。
5、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承办机构及地址:承办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7、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8、办理时限:
(1)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 7 个工作日;
(3)举行听证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4)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
(5)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3 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9、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法院。
10、处罚结果:在井陉县人民政府官网或确定网站公示。
三、行政强制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行政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
2、类型:行政强制。
3、法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4、运行流程:
(1)无需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报批-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笔录-制作决定书-查封扣押期到期作出处理决定-结案;
(2)当场实施查封扣押: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笔录-制作决定书-24 小时内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封扣押期到期作出处理决定-结案。
5、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承办机构及地址:承办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7、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8、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法院。
(二)行政强制执行
1、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拆除、加处滞纳金、代履行。
2、类型:行政强制。
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4、运行流程:
(1)强制拆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并公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市政府批准-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执行-结案。
(2)加处滞纳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执行-结案。
(3)代履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代履行前 3 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执行-结案。
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承办机构及地址:承办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6、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7、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法院。
四、行政征收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权力事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类型:行政征收。
3、法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
4、实施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受理条件:行政许可后。
6、优惠条件:无。
7、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后依通知。
8、办理流程:行政许可后-交费。
9、办理时限:当日。
10、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11、办公信息:办公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办公电话:82022994。
12、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
1、权力事项:城镇垃圾处理费。
2、类型:行政征收。
3、法定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7﹞64 号)。
4、实施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受理条件:县城区范围内的居民、非居民用户。
6、优惠条件:无。
7、办理流程:物业公司或楼长代收。
8、办理时限:当日。
9、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 14:30-17:30 ;其它:工作日上午8:00:-12:00、13:30-17:30。
10、办公信息:办公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办公电话:82022994。
11、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三)污水处理费
1、权力事项:污水处理费。
2、类型:行政征收。
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2条)
(2)《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石财经【2016】41);
(3)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井陉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石价﹝2010﹞144号)。
4、受理机构:井陉县供水公司营业厅。
5、受理条件:凡向井陉县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6、优惠政策:无。
7、申请材料:用水量。
8、办理流程:核对用水量-缴费。
9、办理时限:当日。
10、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 14:30-17:30 ;其它:工作日上午8:00:-12:00、 13:30-17:30。
11、办公信息:办公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办公电话:82022994。
12、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五、行政检查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城市燃气供热管理领域
1、检查范围:燃气经营许可证;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城市供热日常管理等活动的检查。
2、类型:行政检查。
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4、运行流程:根据工作要求-拟定方案-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5、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承办机构及地址:承办机构:供热燃气科;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7、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8、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法院。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
1、检查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检查。
2、类型:行政检查。
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4、运行流程:根据工作要求-拟定方案-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5、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承办机构及地址:
(1)承办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2)承办机构:城乡环卫科;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7、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8、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法院。
(三)市政设施管理领域
1、检查范围:依附在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城市道路定期养护、维修或者修复竣工;排放污水情况;汛前城镇排水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
2、类型:行政检查。
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4、运行流程:根据工作要求-拟定方案-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5、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承办机构及地址:
(1)承办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2)承办机构:市容市政服务所;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7、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8、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法院。
六、行政奖励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奖励事项:对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类型:行政奖励。
(三)法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运行流程:制定表彰方案-发布通知-申请-受理-评审-拟定名单-公示-决定-奖励。
(五)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承办机构及地址:承办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七)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八)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井陉县人民法院。
七、其他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或非经营性活动审批
1、权力事项: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举行经营或非经营性活动审批。
2、类型:其他类。
3、法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
4、实施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5、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人(或单位)临时占用公园举行活动的地点、面积、时间及用途等)(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办理流程:受理—现场勘验—审核—办结。
7、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8、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00:-12:00、14:30-17:30;其它:工作日上午8:00:-12:00、13:30-17:30。
10、办公信息:办公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办公电话:82020085。
11、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1、权力事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2、类型:其他类。
3、法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4、运行流程
1独自审查、验收:受理-初审-现场勘验,形成报告-制作审批文书,送达当事人
2联合审查、验收:组织部门下发通知-安排人员-受理-初审-现场勘验,出具意见-制作审批文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主体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6、承办机构地址承办机构: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井陉县河西街1号。
7、监督投诉渠道部门: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202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