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陉)文综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井陉文渊阁书店(许学敏)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130121MA0EFAGHX0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石井陉)第00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许学敏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河边西路滨河大世界E商3层001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2月29日10时12分,井陉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高良燕(03010423002)柳佳慧(030104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验明身份后,依法对该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书店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在检查中随机抽查了部分出版物的发行进销货清单。当事人未能提供共计110册出版物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井陉)文综检(勘)字〔2021〕17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井陉支行 银行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或者 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井陉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