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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析】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时期劳动法问题——河北省相关政策解析| 劳动法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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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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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肆虐扰乱了祥和的春节,疫情的蔓延迫使春节假期的延期/延长,企业复工复业时间延迟。本文根据河北省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对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如下归纳。
河北省关于企业复工复业的时间规定
2020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
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二、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复业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业;复工复业后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平稳有序运转。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冀的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科学统筹,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保障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企业的员工返厂、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关于延迟复工复业期间的相关劳动法律问题
一、延迟复工复业期间的性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河北省将复工复业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10日。延迟复工复业并非法定节假日,是在处理疫情期间,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作出的紧急措施。
二、延迟复工复业(未超过一个月)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延迟复工复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虽未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三、如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决定继续延迟复工复业(一个月以上),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河北省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产一个月以上,虽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但企业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四、达到复工复业条件后,劳动者因个例治疗、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因被采取隔离措施等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于涉及保障社会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行业,劳动者拒绝到岗提供劳动,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通知》的精神,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劳动者拒绝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处理。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企业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企业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本就低迷的经济形势下,本次疫情无疑是雪上加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建议劳动者与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实现互利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