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教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井陉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教育局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县教育局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教育局通过门户网站、省市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井陉县政府网站为我局执法信息公示主要载体,主要公示各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井陉县教育局具体职责及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和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事项。编制并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县教育局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三)执法人员。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向社会公开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类别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随办机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分别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示。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县教育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公示;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检查结论等。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不予公开信息,按照《井陉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职成教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职成教科,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县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执法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
(四)职成教科根据局机关公务员执法资格获取情况,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由承办科室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科室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的期限不少于1年;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示的期限不少于3年。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信息经承办科室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按照教育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信息发布科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科室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井陉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井陉县教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井陉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在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听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执法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立案
第六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件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进行记录。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投诉。
第七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将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八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办案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应当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
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将处罚建议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作出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科室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并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陈述、听证的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二)需要依法责令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按前款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前,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理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执法科室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井陉县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对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当场责令限期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执法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四条 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件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法本办法第二章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专项检查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力量配备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检查除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执法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向职成教科提交本科室年度检查计划。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监管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原则上通过局内部联合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
(二)“双随机”抽查的启动。执法科室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具体《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依据、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从相应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执法检查中的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的记录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五)检查结果运用。检查结束后,执法科室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监督系统。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回执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执法科室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执法科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后,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执法科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井陉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同时废止。
井陉县教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根据《井陉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局行政执法范围,在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程序、实体进行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的;
(七)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局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制审核科室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以及听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科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科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条 法制审核科室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制审核科室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教育、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科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八条 法制审核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局法定执法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我局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7.程序合法;
8.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局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局法制审核科室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法制审核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出复审建议。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科室审核后,由承办科室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的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科室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井陉县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