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烟处[2021]第007号
当事人:宋某,男,3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34****7581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0077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3086
地(住)址:井陉微水县某商店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举报2021年6月21日8时17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马宇鹏、索培龙进行检查时,在位于井陉县微水某商店向当事人宋某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13010071、13012110)、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房间内发现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玫瑰紫)壹拾柒条、钻石(平安)玖条、钻石(硬特醇)叁拾壹条等,共计贰拾柒个品种贰佰陆拾捌条卷烟,卷烟均为毁码,其外包装均良好,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和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违法卷烟进行鉴别检验,玉溪(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卷烟为真品卷烟,已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J2021061350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涉案金额:19565.00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陆拾伍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1、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16]30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8875.00元9.5%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793.13元(大写:壹仟柒佰玖拾叁元壹角叁分)。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河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21年8月4日